花卉园西路业委会怎么联系(业主委员会该如何成立)
admin
2024-05-09 1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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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报备当地街道办或者人民政府,经同意之后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然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最后进行备案,具体的条件和成立程序如下:

先决条件: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1、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业主也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2、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同时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向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选举办法: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人民网——怎么成立业委会 作为业主的您,知道吗?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纠纷不作为的情况下业主的起诉流程是,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民事诉讼状,递交到物业服务公司所在地的民事法院,只要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会向原告发立案通知书,在开庭前三天会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怎么办:凭证据材料向属地街道、社区、房管反映,要求督促监督履职;根据自己小区议事规则发动罢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物业纠纷的诉讼流程: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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