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1)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2、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林还耕应该遵循的原则如下: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需要“退林还耕”的情况:
1、占用耕地用于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的。
2、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包括在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3、占用耕地开设苗圃的。以上就是国家退林还耕的补偿政策,以及哪些土地需要退林还耕的。
综上所述,按核定的面积补偿退耕还林补助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