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没有报备在社区报备的解决方法如下:
1、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委会主任未报备的情况,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主任进行报备,以确保业委会主任的合法权益。
2、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业委会主任未报备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具体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对业委会主任未报备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物业不负责任,可以通个以下方手橘衫式投诉处理:
1.找物业经理。如果是物业管理上的小问题,或者是物业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找物业经理就可以。严格来说物业经理是社区物业的最高决策者,有很大的自主管理权。
2.找街道办。街道办事处受辖区人民政府管辖,负责辖区方针政策贯彻、_幕ㄉ璧茸酆瞎芾砉ぷ,对物业投诉事件有受理和协助协商的权利。
3.找房屋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即房管局,-般负责:住房保障、建设、制度改革、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转变和督促实施。房管局能不能管事,主要看房产管理局与物业公司是否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若有关系,则什么都.要管。无关系,则主要监督物业公司的定价标准和服务内容。
4.找业委会。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成员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所以很大程度上会以业主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可受理业主投诉问题。
5.开发商。国内的一般的做法是,社区开发完毕由开发商选择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者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种物业公司经常要为开发商受过多的质量返修工作压力,所以相应房屋质量及返修问题找这种物业,一_隳艿玫浇饩觥I婕罢饫嗤端,开发商也是有受理的义务的。
物业解决居民物业纠纷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业主委员会一般有以下的3个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1.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5人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小区(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该物业已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已使用一年以上。
2.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给予书面答复,指导小区(楼)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工作。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经批准成立筹备组后,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电话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筹备组。
(2)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楼)明显位置张贴,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在公示栏公布《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发放给业主。
(3)筹备组将组织全体大厦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向业主张贴并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发送《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4.召集委员选举筹备组。
上述工作完成后,将《业主委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号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送至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组织人员打印选票、布置投票箱、通知全体选民、通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大会:收集并登记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经表决审议通过;开选票,计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组将公布签到表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5.申请业主委员会注册
自制作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通过两种方式产生:
1.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以及当地相关办法产生;
2.对于规模较大的小区,业主先按幢选举自己的楼委会,再由各楼委会选举代表组成业委会;这样组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共用建筑的管理;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厦的管理。
三、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1.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有权解散小区委员会,其他人无权这么做。
2.即使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没有解散的权利。
3.因为业委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如果要解散,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进行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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