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绿植花卉预算管理(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admin
2024-05-18 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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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省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数据归口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网信部门依法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地方金融、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负责公共数据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数据;根据公共数据管理需要,探索建立本机构首席数据(数字)官制度。第六条 本省统筹数字化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公共数据安全全流程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公共数据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风险,提出专业建议。第八条 本省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开展区域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共享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提升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 公共数据供给第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专项发展规划应当相衔接。下级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明确分类,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名单,汇总、审核、上报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发现目录中存在重复收集内容的,应当协调明确收集机构。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内容、形式、类型、条件、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收集、审核、提供机构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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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

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省农民体育运动。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综合处)

拟订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

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

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

(四)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省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提出扶持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

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和举报,会同查处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八)农民合作社指导处

研究提出各类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依法指导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开展合作社发展机制创新研究;

指导拟订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

指导合作社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

指导开展合作社辅导培训;

协调扶持合作社发展和提供金融服务工作。

(九)农业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管理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及时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

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全省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十)园艺处(观光农业指导处)

拟订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艺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推广;

组织实施园艺业技术标准;

负责全省茶树、果树和花卉新品种的认定与审定工作;

指导蔬菜、果树、茶树和花卉、食用菌等种子生产的管理工作;

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牧兽医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

拟订畜牧兽医行业标准和动物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畜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十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

组织指导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出国人员选派工作;

负责农业系列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和直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指导全省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社团工作。

审计处 负责直属单位和系统支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指导全省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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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花草植物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购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办公室购买的花卉怎么入账

办公室购买的花卉可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置其他,购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账户:

1、账户性质:费用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记减少,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的”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明细账户: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可采用多栏式账页。

关于购买的花卉绿植怎么入账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大家都学会了吗?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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