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设备平台入驻(2021世界智能汽车大会助力汽车迈进双碳目标新征程)
创始人
2024-01-05 17: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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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21世界智能汽车大会的重要活动之一,“绿色愿景,汽车迈进双碳目标新征程”平行论坛于12月17日下午顺利召开。

全球低碳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尤其是双碳目标的提出,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等行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也为我国汽车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绿色引领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航标。

论坛针对汽车绿色低碳的发展问题提出了深度思考,邀请到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处长余伟为论坛致辞,广东芯聚能半导体有限公司总裁周晓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国际合作处处长、研究员、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副秘书长毛涛,广州蔚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裁孙功臣,氢电中科(广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经理陈浩,满电出行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王颖等嘉宾发表真知灼见,共谋汽车产业发展新格局。

广东芯聚能半导体有限公司总裁周晓阳在主题演讲中分享了他对汽车未来变化的观察:第一,内燃机向电动机的变化;第二,电动机的功率器件由Si向SiC转变;第三,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会迅速地从400V向800V转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国际合作处处长、研究员,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副秘书长毛涛结合碳达峰和碳中和大背景就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新趋势进行了主题分享。他表示,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有诸多好处:一是可以推动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共同关注绿色低碳问题;二是可以加强整个产业链条的绿色协同;三是可以降低整个产业链条的安全风险;四是可以促进绿色金融的落地;五是可以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广州蔚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裁孙功臣在主题演讲中分享了城市充电运营网络的建设经验。他指出充电产业未来发展的三大关键要素:一是怎么实现建设的场景化,通过不同的方案和城市格局去引导每个城市的充电网络建设;二是从B端车主慢慢地延伸到C端车主去做更多服务延伸;三是在充电站的资源上,如何保护数据和平台运营的安全性。

氢电中科(广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经理陈浩则分享了低成本批量化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的现状。他指出,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现状总结为:产业大但不强,关键战略材料保障有待提升,过于依赖进口材料,先进的基础材料品质不高,低质的材料产能过剩,前沿新材料创新不足,项目转化率低。

满电出行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王颖带来了《用加减法链接智能出行》的主题分享。她提出,提升新能源出行体验的过程中主要瞄准的是三方面:一是充电的基础保障;二是整个充电服务获取过程中的细节体验的提升;三是在充电场景和出行场景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对于整个新能源智慧出行的规划方案的支持。

论坛最后,广东芯聚能半导体有限公司总裁周晓阳、广州蔚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裁孙功臣、氢电中科(广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梅林围绕“如何推动汽车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展开了精彩的圆桌对话。

三位嘉宾一致认为,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来说,我国走在世界的前列。广州蔚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裁孙功臣认为,从国内来看,广东省在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数据非常不错。

谈及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广东芯聚能半导体有限公司总裁周晓阳和氢电中科(广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梅林一致认为,不管是从绿色、环保还是低碳的角度来说,氢能源汽车还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方向。广州蔚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裁孙功臣总结了充电生态的几个趋势:一是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密度和能量会越来越大,我们行驶的距离会越来越长;二是车端的智能化和业务方案的场景化会越来越个性化;三是更多的是人和车的融合。

在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出行的大背景下,新能源出行充电服务的智慧化运营、精细化管理是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只有智能汽车行业坚守并贯彻落实绿色出行的理念,新能源汽车才能做到低碳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商业模式上的创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

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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