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促进防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储备,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以地方各级水利防汛部门为主。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坚持“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是编织袋、麻袋、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其他物资均不储备。第六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根据历年的储备量确定。各项物资储备定额是:编织袋400万条;麻袋10万条;橡皮船3000艘;冲锋舟20艘;救生船5艘;救生衣1万件;救生圈0.6万件。上述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第七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指定。第八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第九条 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对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制定各项防汛储备物资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代储点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有关单位及时报送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情况和更新计划;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防汛储备物资货源的组织;
6.负责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第十条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要求,对委托储备的防汛物资做好随时发放的各项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委托储备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点,并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的情况。第十一条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二条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先近后远”,先调用离防汛抢险地点最近的防汛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近的防汛储备物资;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的单位;
3.“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第十三条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由流域机构或省级防汛指挥部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文手续。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第十四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第十五条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运输采用铁路、公路或空运的方式。具体由代储单位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若联系运输有困难,可电告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由申请单位自行处理,中央不再回收存储。第十七条 调用的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价款(按调运时市场价计算)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均由申请单位承付。申请单位要及时与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结算。逾期不结算的,收取1-5%的滞纳金。
因价款结算不及时而影响防汛物资储备的,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财政部不再另外增拨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第十八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市场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单位所需费用核定,从特大防汛经费中安排支出。防汛储备物资的补充,其经费由收回的调用物资价款解决;因物资价格上涨,收回的调用物资价款不足以补充时,其不足部分从特大防汛经费中解决。
战略物资是对国计民生和国防具有重要作用的物质资料。包括主要的工业产品、农产品和矿产品。按加工深度,可分为原料、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
战略物资概念始见于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积极储备或控制铝、铬、石油等重要物资,从而逐步形成了战略物资的概念。最初,战略物资专指用于制造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原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确定战略物资的着眼点已不局限于军事方面,而是基于国民经济的总体需要,因而战略物资的种类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
战略物资对于国计民生和国防具有重要意义。如钢铁是现代工业和国防工业的主要材料,有色金属对于国防工业至关重要,稀有金属与航空。航天、原子能、电子等尖端工业和军事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各种战略物资的具体作用,随着经济。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有人预言,钛将成为用仅次于铁和铝的第三代金属,锂将成为21世纪的“能源金属”,稀土将成为强磁超导材料,等等。
世界各国因资源状况、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军事战略不同,战略物资的选定标准和具体分类也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确定战略物资一般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重要的物资要列人;二是本国资源和生产能力情况,蕴藏量少。产量低。依赖国外供应可靠性差的物资要列人;三是本国科技水平和工业生产水平,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一般把稀有金属等确定为战略物资。苏联把对国计民生有特殊重要性的矿产原料。燃料、化工产品和农产品统统列人战略物资,而不论其来源状况如何。美国按
《1979年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计有62类93个品种,其中工、矿产品80种,农畜产品13种;矿产品中有13种完全依赖进口,23种一半以上依赖进口。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联由于资源丰富,加之在战前几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立了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等重工业,所以基本保障了军工生产对原材料的需要。法西斯德国本国战略物资缺乏,依靠从被占领国掠夺多种原料进行军工生产,后来其原料来源被切断,军工生产便难以为继,这是导致其经济崩溃和彻底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超级大国为争夺和控制战略物资,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中国地大物博,战略物资丰富。以有色金属为例,已探明储量的有50余种,其中钨。锡。铅。锌、锑。钛。稀土等均居世界前列。为了保障战略物资供应,中国从50年代开始建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并不断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