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它的用途。国家能源、水利、交通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需经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包括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和教学试验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等。
一、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1)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2)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分
(1)蔬菜生产基地。
(2)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3)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1、永久基本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2)目前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人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3)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2、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而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久基本农田不是年年都在划分。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耕地,其划定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通常不是每年都在划分,而是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划定。
各省份在制定本地区的规划时,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农业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划分。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同的人对本项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的情形是否需满足“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条件;倘若认为不需要满足“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条件”,村庄规划内,或者附近的农田能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从而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例如,在耕地补偿开垦中,不少地区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或者附近开垦耕地,并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章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通常集中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域,例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可以评价为活动频繁区。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口粮生产。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7个部门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范围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下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指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并明确了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国家从政策层面进一步突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意味着,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仅有农用地,没有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