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蔬菜大棚是违建。基本农田不可以建设蔬菜大棚,因为在法律中规定农业设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以蔬菜大棚或者看护房被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是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但是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不影响土地耕作的温室等设施。
1.农田建大棚算违建:
所谓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属于违法建设,例如,承租方建设水果、蔬菜大棚时,在其旁边或者内部建设的“配套用房‘,就称为大棚房。在具体认定大棚房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的原则。需要整治、拆除的大棚房包括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住宅;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度假村、餐饮、别墅等设施;私自将大棚房改建成小工厂、小作坊;违法违规改建或扩建的大棚看护房等等。然而,对于一些合法的农用大棚房则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强制拆除,如果违法强拆,则是需要予以赔偿的。
2.非农业生产的大棚属于违法建筑:
只有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大棚房才是违法建筑,才会被予以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对于农用大棚房则是不能随随便便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的,如果相关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拆农用大棚房,则可以起诉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棚是否属于违建需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如果有正规审批手续不属于违建,若没有正规审批手续则属于违建,是需要拆除的。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种植大棚申请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1、种植大棚申请补贴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表,建大棚之前一定要进行事先的申请,并将申请表上的内容填写完整;
(2)规划图,申请者需准备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主要是为了确定土地的用途属性是否符合建设要求。若土地占用了基本农田,则就不符合申请要求;
(3)建造方案,将建造的结构图准备好,并附带详细的建造方案,便于上级部门进行审查;
(4)位置图,需要将建大棚的实际位置标注出来,同时占地面积和用途也要进行标注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种植大棚要满足什么条件
种植大棚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选地搭棚
2、翻耕土壤;
3、适用品种;
4、加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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