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届生落户上海(外地考生在上海读大学如何在上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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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13: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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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的大学生应该不能在上海落户。因为相关政策规定,每年只给应届毕业外地大学生居住证而不是上海户口。是从08年开始的,第一批49个,第二批77个,这个一年总量不会超过150个的,应届毕业生是3000个名额,包括研究生,博士等等。

下面给你发几个规定吧,看看能不能帮到你。自己没事的话也跑跑你学校所在地的民政局,去问问具体情况。

非上海生源进沪:

1. 办理落户上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凭《关于同

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

件、本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

单》,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口内。

2. 办理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 凡取得进沪就业通知的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档案委托保管和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

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落户警署:新华路警署。 材料要求:

《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复印件;填写好并

由接收单位盖章的《人事代理委托书》;《户口迁移证》原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需准确,籍贯、出生地需具体到县市一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两张

(照片背面请写上本人姓名);已婚者必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户籍档案受理凭

证》(可以到受理部门当场领取并填写)。办理流程:确认档案到达本中心。在学校将档案

寄出三周后,通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www.firstlob.com.cn或声讯台

16002388查询档案是否到达中心,或者凭《通知》到受理部门查询档案到达情况。若已到

达,记录下档案编号。经查询档案到达者,凭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合

格后受理申请。

3. 办理落户落户直系亲属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上海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

系直系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亲属为户主,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

高校毕业生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申请表》(可通过网站www.firstjob.com.cn下载或到受理出

领取),并经落户警署和单位同意盖章后,凭《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

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

单位介绍信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4. 办理落户配偶处已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配偶处 (配偶需为

户主配)。凭《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

件、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落户配偶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

址等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 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购买商品房(房产证上需有

其姓名),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本

人房产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其落户房产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办理

《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沪落户确认单》。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有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个月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卫生防疫部门或者国外、境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经公安部门查实已失踪两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对重新出现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二)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更改年龄;

(三)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贯应当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籍贯;

(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户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更改性别;

(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七)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发放。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单身独居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商议确定。

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

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第十六条 有居住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的专人担任。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的迁移理由正当,手续完备,并持有合法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在同一乡、镇内的迁移,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的农业户口迁移,应当经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全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第十九条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第二十条 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经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审核,对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口。

第二十一条 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户口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满16周岁的本市居民,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应当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之日起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迁移人,应当及时到发证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届满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未报入证明,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持证人遗失《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当及时到签发单位报失。有效期届满4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在签发之日6个月内凭本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内容予以补发。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超过有效期而未报户口的,凭原证到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内容予换发。但《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换发,应当重新办理落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籍证明只限于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使用。

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如出具。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一)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户口迁移判决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二)因一方擅自将另一方的户口迁移或者使另一方法进行正常的户口迁移,被迁移人或者迁移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三)户口迁移人或者家庭成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迁移户口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续申报户口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经审批同意由外省市来沪落户、国外(境外)回沪定居人员,家庭成员不让其恢复户口的,予以强制恢复户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户或并户将严重侵犯户内人员合法权益,丑具备分户、并户条件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解无效,予以强制分、并户;

(七)因失踪、死亡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后拒绝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八)因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而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九)对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户口登记机关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后,7日内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办理相应的强制手续。对拒不交出《居民户口簿》的,另给予签发同一户号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备注栏中写明“续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户内利害关系人不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申请落户条件

一、居转户

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且持证期间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并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好持有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证书或资格,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即可。这种落户方式是很多人可以达到的,中级职称不是硬性要求,但缺点就是时间长,社保成本高。

如果属于临港片区和张江科学城条件会相对宽松一些,年限也会有缩短。

二、随迁落户

随迁主要是针对配偶落户上海,即使配偶学历无社保无工作都可以,而且最快3个月就可以落户上海。只是对申请人的要求比较高。

三、投靠落户

投靠落户分为配偶投靠和子女投靠

配偶投靠时间比较漫长,最长要求要结婚满10年,其次就是7年、5年。建议谨慎选择。

应届生落户有三种:直接落户、打分落户、自主创业落户。

1、直接落户:

应届博士、“双一流”应届硕士生、六校应届本科生(清北复交、同济、华师大),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上科大、上纽大应届硕士也是参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执行。

2、打分落户:

满足72分打分政策,打分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部分要素,占比因素最大的是毕业生的个人要素,涉及学校、成绩、外语/计算机水平、荣誉称号、获奖等。

最高学历在上海高校就读,可以另外加2分。

今年所有上海高校就读的硕士应届毕业生,毕业可以免打分直接落户上海。

除六校本科毕业生直接落户之外,新增在沪的双一流学校的本科应届生且在五大新城和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单位工作的(宝山、金山重点转型地区),可以免打分,直接落户。

双一流高校名单: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

3、自主创业落户:

符合相关要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且是原始投资人,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提醒大家,有几个注意事项:

1、只有毕业当年才可以。

2、“非全日制”和“中外合作非统招”等学习形式的不行。

3、在读期间不能缴纳社保和个税(创业除外),实习工资不能申报薪金,可以申报劳务报酬。

4、以下企业影响落户:劳务派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等。

5、提交落户申请后不要换公司。

6、公示审核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落户手续,超过时间将失去落户资格。

除了国内高校的应届生之外,留学生落户也是近年来比较多的一个落户渠道。

留学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是一种比较快的方式,基本上2年就可以搞定。

前段时间,上海市人社局更新了世界排名前100院校的留学生申请通道。有一些留学生可以直接落户。

1、世界前50的名校大学留学生,没有要求,直接落户。

2、世界前51-100的名校大学留学生,缴纳6个月社保就能落户,且没有社保基数和工作要求。

3、学校不在世界前100的留学生,连续缴纳1倍社保基数满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1.5倍社保基数满足12个月,也可以申请落户。

上海社保基数每年都在调整,而且调整幅度不算低,一般在8%-15%之间。不过今年留学生落户的社保基数保持不变,仍旧是10338元/月,帮留学生们节省了一大笔开支。

需要注意的是,留学生落户对前置学历、学分、出境时间、回国时间、公司都是有要求的。

1、.国外留学本科学历的同学,前置学历如果是大专起点本科(国内专科、到国外就读本科的专升本)、HND、转学分等留学形式均不在落户范围之内!

2、在国内有分校就读的经历,但国外学分低于总学分80%的留学生,也不在此落户范围之内!

3、出境时间要求:本科不少于2年,硕士不少于半年,博士不少于1年,进修访学1年以上。

当然,受疫情影响不满足出境时间的,可以根据录取通知时间和签证时间来比对出入境记录和出境时间。

4、对于回国时间的要求,留学生毕业回国后,只要2年之内全职来上海并持续工作就可以保留留学生落户申请的资格。而且现在已经取消了第一份工作在上海的硬性要求。

如果回国超过了2年的归国留学生,则不具备留学生落户申请资格。

5、而对于公司的要求则比较简单,在上海市内注册登记,满足资金要求和注册时间就可以为留学生进行落户申请办理。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满足6个月及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外资企业的话,需要按照现在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也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签约单位为上海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备:同时总公司需要出具人事授权书原件)。

如果既不是应届生也不是留学生,社会在职人员如何落户上海呢

以下几种人才,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直接落户,而且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特别香!

人才引进落户

以下5种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1、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2、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3、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2、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如果不符合人才引进的条件,还能落户吗

当然可以。在职人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关条件,也是可以落户的。

居转户

居转户是大多数人落户上海的选择。

有6大类可以选择:中级职称、激励条件、科创人才、临港新片区人才、张江科学城人才、其他激励

一、中级职称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 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以中级职称作为申请居转户依据的条件中,一定需要注意的是,所聘或取得中级职称专业都必须和岗位、工种相对应,一旦专业和岗位不匹配,中级职称将不能够作为申请居转户的条件。

二、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三、科创人才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 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3、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4、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 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 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5、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6、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四、临港新片区人才

申请依据条件如下:

1、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4、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5.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6、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五、张江科学城人才

申请依据条件如下:

1、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4、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5、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6、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六、其他激励

基本条件如下:

1、世博女兵

2、援鄂医疗队相关

3、事业单位岗

除了以上几种落户上海的方式之外,还有投靠落户,也有不少人咨询。

投靠落户

老人投靠已经取消,现在只保留了配偶投靠和子女投靠。

一、配偶投靠:

1、和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婚姻登记满10年(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年龄满35周岁。

2、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

3、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

5、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登记户口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

二、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

2、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5、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除了投靠类,为了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也有相关的上海落户政策。

申请条件如下: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

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外地人在上海落户条件如下: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隐埋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6、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7、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灶乎年限可缩短至5年;

8、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

9、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液粗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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