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有序的住宿和生活环境,特制定了留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入住管理规定
1. 在我校注册的正式留学生凭本人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可申请入住留学生公寓,新生申请入驻时需出示《录取通知书》。
2. 服从安排,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标准间如只剩一人住宿时,在尽量照顾国籍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公寓有权安排他人合住或进行房间调整。
3. 入住时需一次 *** 清本学期住宿费及住宿押金***500元人民币***,并办理门禁卡。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未用完的住宿费将在退房时返还。如发生房间及房间物品损坏,根据情况扣除相应费用。拖欠住宿费者,每人每天交纳滞纳金人民币10元,拒不交者,取消住宿资格。
二、日常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会客登记制度》。
2. 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搬移或独自强占房间,房屋内空间及装置应与同屋平均使用,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床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3. 原则上不允许调换房间,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留学生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办理。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4.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同意后,方可缓交。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未在规定缴费时间按时交住宿费者,按自动退房处理。
5. 遵守秩序,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房间内吸菸、酗酒、打架斗殴,禁止大声播放音乐。留学生聚会应事先通知公寓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聚会。公寓内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 *** 等活动。
6. 爱护公物,禁止损坏监控装置、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装置和消防标志,禁止在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写。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7.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严禁向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宠物。
8. 节约水电,遵守用水、用电规定。免住宿费的留学生每人每月免费提供50度电,超出部分需自费购买;自费留学生用电需自行购买。
9. 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装置及供电线路,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暖器及其它电器,一经发现违章使用,公寓管理人员将予以没收。
10. 注意防火,禁止在公寓记忆体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11. 各房间内公共设施只供本房间留学生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挪用。如不需要,须通知公寓管理人员并由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登记。
12. 保管好个人钱财及有关证件,出门时关好门窗,防止失窃。
13. 来访客人必须遵守公寓会客时间***10:00至22:00***,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入内,当日22:00前必须离开,否则公寓管理人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
三、退房管理规定
1. 如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提出《退房申请》经公寓经理批准后,结清房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交给公寓服务台存档。否则,公寓不予退宿,房费不予退还。
2. 办理退宿手续应提前三天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退宿前应搬走所有个人物品并在退宿时归还宿舍钥匙,结清各项费用。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逾期公寓有权处理室内物品。
四、护照、签证管理规定
1. 学生护照、签证管理办法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自觉提前办理签证、护照延期等相关事宜。如有签证、护照过期情况,将取消公寓住宿资格。
3. 签证、护照延期办理完毕,需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4. 因外出、回国等原因离开公寓3日或3日以上,必须到服务台登记。10日以上不在公寓居住,将被登出临时住宿登记。学生返回后必须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五、违反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 破坏公寓公共财产、物品及消防公共设施者,必须照价赔偿,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住宿押金不予退还。
2. 违反公寓日常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取消住宿资格等处分。
3.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交由学校及公安部门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中心所有。
1.行政管理:尊重包容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流,在人的发展目标和角色定位上,我们历来倡导“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强调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意识,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而西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美国的文化思潮基本上是个人利益至上,以自我为中心。欧美学生的个人隐私范围比较广泛,尊重其隐私是与他们交往的前提。中亚国家的学生群体意识强,他们往往为了群体的利益或帮助某个群体成员而不顾及行为的正义性,甚至不择手段地去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对此,如果简单化地以我们的管理理念和教育取向评价、规范他们,势必导致摩擦甚至冲突,而应以尊重包容的态度,妥善处理这类问题。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学习会因语言不通、文化差异、人生地疏等原因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留学生管理工作者应加强同他们的情感交流,尽早发现问题,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开展工作。非原则性问题给以适度的包容,原则性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引导他们认识东西方文化差异,认识遵守留学国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尤其要在不同的文化习俗中挖掘一些为各种文化所认同的共同点,作为教育管理的切入点。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出了教育应使受教育者“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共处”的教育思想,这个思想为世界各国所认同。由此可见,素质教育是中西方共同的教育理念。留学生管理工作要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育思想为指导,以文明素质养成为行为管理的基本目标,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2.教学管理:异中求同与同中求异相结合
在留学生教育管理研究中,许多学者提到对留学生的“趋同管理”问题。所谓“趋同管理”是指对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趋同于中国学生,一视同仁,统一规范,统一要求,是比照教育本身的含义和国外留学生教育管理经验而提出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趋同管理要求在学历教育和专业教育中应朝着趋同的方向努力,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样采用相同的教材、相同的学制,统一教学,统一实习,统一考试评价。就实然分析,教学管理上的趋同化是一个总体要求,趋同本身的提法表明,中外学生管理难以完全相同而是朝着相同的管理要求去努力,表达了管理模式改革的一个目标。从管理实践来看,趋同管理之“同”是相对的,“异”则是绝对的。就学生角色定位而言,同是学生,进行相同专业的学习,具有同样的学历层次、相同的学制和课程教学计划。但是,留学生又有别于中国学生,他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着与中国人不同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等。现阶段留学生的汉语理解能力与专业接受能力较低,特别是来自亚非拉地区的留学生,各个国家在教学管理、师资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做到与中国学生同步并行。如果忽视这些差异,采用简单划一的教学方法,一味要求外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一标准,势必造成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遭遇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有必要采取“同中求异”的特殊方法来处理,以达到趋同管理的目的。“同中求异”不是随意降低培养水准,而是要求教学方式方法的个性化,即把以前那种“选择适合教育的留学生”变为“创造适合留学生的教育”。比如,在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为留学生增设汉语课;建立合作伙伴制,让中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结对子,尽快提高他们的汉语水平,等等。总之,“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中必须坚持异中求同与同中求异相结合的原则。
3.日常管理: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相结合
近年来,国家对来华留学生管理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学校作为实施留学生管理的主体具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各高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担负起从招生到毕业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留学生管理工作涉及留学生教育的方方面面,其中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主要在学校内部完成,而日常生活管理则涉及到社会,管理起来相对繁琐且复杂。随着留学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留学生选择到校外居住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住宿紧张的矛盾,但同时也给留学生日常管理带来难题。除了到校上课外,很多留学生几乎从不去管理部门,有的甚至连管理部门在哪儿都不知道。留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直接管理的弱化,容易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隐患。近年来,一些高校发生的留学生与中国学生斗殴事件、留学生离校出走事件等等,与管理部门分身乏术、鞭长莫及等原因不无关系。在学校主管部门难以实施直接管理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作用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一般来说,教师的首要任务是搞好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但因为对外汉语教学的特殊性等客观原因,与留学生接触最多的人往往是任课教师,学生最信赖的人往往也是任课教师。留学生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心里有什么烦恼和苦闷,最希望向自己的任课教师倾诉。因此,应充分发挥教师的纽带桥梁作用,可以聘请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建立教师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管理部门通过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也可以通过教师向学生说明情况,解释规章制度,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建立这样一条通道,可以较好地避免学生因有话无处说、有话不愿说而造成心理负担或导致其他不良后果。
同时,要赋予留学生自我管理的权利,发挥留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随着留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留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问题变得日趋突出,双方常常因为沟通不及时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学校要重视和发挥留学生骨干的积极作用,比如请留学生民主推选若干位代表,定期向管理部门反映留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以便及时解决留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的许可范围内,可以将这一机制发展为留学生学生会,并将它作为学校学生会的下属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适合留学生特点的各种活动。留学生学生会本质上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它可以广泛听取留学生的呼声,及时反映留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学校管理层与留学生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以群众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可以更好地激发留学生的兴趣,吸纳更多的人参与,可以为留学生创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留学生数量较少,设立留学生学生会有实际困难,学校也要根据自身实际,给予留学生一定自我管理的权利,实行学校管理与留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