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入户分为上海居转户、应届生落户上海、留学生落户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夫妻投靠五种内心,具体政策如下:
一、上海居转户
1、居住证、社保缴纳、个税缴纳的时间,全部需要累计满84个月。
2、社保个税要按照上升趋势缴纳,其中第一个年至第四个年,基数按照1倍以上缴纳;第4个年开始,按照1、3倍基数及以上缴纳。
3、所持中级职称/资格证必须和岗位及专业对应匹配。
二、应届生落户上海
1、清北复交,同济,华师大六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落户。
2、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硕士不分专业可以直接落户。
3、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可以直接落户。
4、所有大学的应届博士都可以直接落户。
5、上海所有高校应届硕士可以直接落户。
6、上海“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五大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直接落户。
7、其他应届生,根据应届生打分政策,满足72也可以落户。
三、留学生落户上海
海外学士以上毕业回国2年内到上海工作,根据政策缴纳一定时间一定基数的社保是可以直接落户的:
1、世界排名前50学校留学生,直接落户上海。
2、世界排名前51-100学校留学生,缴纳6个月社保不限基数。
3、国内任意本科+国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内双一流本科+国外任意大学硕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缴纳半年1倍社保。
4、国内非双一流本科+国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外非高水平大学本科,缴纳1年1、5倍社保。
5、留学生创业落户,缴纳半年1倍社保。
四、人才引进落户
重点机构工作,有本科学历加学位证书或二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并且是该重点机构的核心骨干成员,有两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交满2年2倍社保硕士学历学位在单位工作满1年,本科学历学位在单位工作满2年,社保缴费基数要高于同行业、同岗位平均水平。
五、夫妻投靠
跟上海人结婚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家庭必须有上海房产且所有产权人同意外地方落户)。
法律客观: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分析: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一条规定:(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二条规定:(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三条规定:(三)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四条规定:(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五条规定:(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