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申请引进。条件有三: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十%。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学历要求:本市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三十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 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
法律依据:《北京市户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有,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三)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以下简称“本市分流职工”)。
上述人员统称为“扩大范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