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笼统地用一个时间来说,应届生第一份工作干多久跳槽比较合适,因为什么时候跳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与其给出一个2年、3年还是5年跳槽比较合适的时间参考,我更愿意给出一些参考标准,各位可以对照这些标准来看自己的具体情况,最终做出判断和选择。
如果入职后,发现各方面都比较糟糕,建议至少坚持半年到一年再跳槽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对工作和岗位的想象,跟实际的偏差会比较大。
因此,很多应届生入职后,少则一两周,多则一两个月,就觉得自己实在坚持不下去想要辞职了。这也是应届生的稳定性普遍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求职者更低的原因。
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只要不是发现公司做的是非法业务,又或者不离职会影响人身安全,只要公司不主动辞退我们,都要至少坚持半年到一年再考虑跳槽的事。
这是因为,应届生初次接触职场,难免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很有可能我们觉得特别不能忍受的,其实都是职场跟校园不同的地方,换到任何公司都一样,那为了这样的理由跳槽,以后还是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只能让自己学会适应;
而如果公司各方面确实很不尽人意,那么,应届生需要在这一段时间里,快速让自己转变为一个真正的职场人,同时,在这里学习和积累一定的经验,深入了解和学习行业、岗位的各项知识和技能,争取让自己有一定经验后再跳槽,否则跟岗毕业时相比没有任何进步,但已经不是应届生,出去找工作就会比较困难。
如果工作不好不坏,算是平均水平,建议2到3年再考虑跳槽做HR过程中,我发现很多潜力很棒的应届生,都很容易犯一个错误:
觉得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太简单了,一两个月就能够完全上手,所有的东西都学会了,希望能够负责一些更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否则就觉得想要离职。
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岗位,要真正理解这个岗位上的所有工作,包括它跟整个业务线上其它部门和职能的关系等,没有几年时间是办不到的,而且这还得是有悟性的人。
况且,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来说,用人单位还是要求你对行业、客户群体、公司的整体业务、商业模式等很多问题都要有一定的见解和思考。
这些都需要靠时间积累。一般对应届生来说,2到3年的时间,能够在一个岗位上,逐步从在别人的指导下干活,到能够独当一面,还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和思考融入到工作中。
这个时候跳槽,才有可能上一个比较大的台阶,实现一次职业生涯的提升。
如果处于快速发展的行业或企业,或者自己在公司里职业发展比较顺利,建议遇到瓶颈期再跳槽有一些应届生比较幸运,一毕业就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行业或企业,又或者因为自己所在部门有比较多的机会,职业发展比较顺利,很快就从助理级别晋升到中级、高级职员甚至成为管理层。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更长期地在同一家公司发展,直至自己的职业生涯遇到瓶颈,已经没有办法在这家公司实现更大的提升,那在这种情况下,再考虑跳槽不迟。
事实上,如果你去研究很多大企业的高管的职业发展经历,就会发现很多人都是这样,一毕业就去一家还不错的公司,然后一待就是7、8年,甚至十多年,在毕业后的第一家公司就做到一个不错的位置,然后再跳槽,实现职业生涯的第二次飞跃,是一个另很多人艳羡的职业发展经历。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