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未就业医保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交医保只是个人的保障,对应届生身份没有影响,应届生是根据档案和毕业证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个人没有工作单位,需要个人缴纳医保,有两种缴费方式供选择:
1、灵活就业身份交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
这种缴费方式和职工交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保差不多,只不过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有所调整。个人不用交24%(个人8%+单位16%),仅需缴纳20%即可;医保比例不变。
假设李先生按照北京工资基础5000来缴纳,北京市的灵活就业身份交职工养老保险比例为20%,交医疗保险为12%+3元。那么李先生需要缴纳:
养老保险=5000×20%=1000元
医疗保险=5000×12%+3=603元
个人缴纳社保每月供1603元。
2、城乡居民医保
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按年缴纳的,和职工社保按月缴纳不同。只要是本地人,没有工作,年满16岁后是可以自己交居民养老保险的。
而且居民养老保险是有不同交费标准的,拿19年北京市为例。最低标准为每年1000元,最高标准为每年9000元。根据北京社保局最新文件规定,2020年北京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如下所示:
学生儿童:160元;
城镇老年人:360元;
无业居民:660元;
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360元。
医疗保险不影响应届生身份。交医保只是个人的保障,对应届生身份没有影响,应届生是根据档案和毕业证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应届生分类
1、2022年应届毕业生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中说明,2022年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在2022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不能按期取得相应证书的,将取消考试资格。
2、2020年、2021年未就业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3、留学回国人员2020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4、四项目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四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法律依据
根据《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