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
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办理就业登记、已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5、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应核验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 :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2、就业登记信息;3、申请人是否中小微企业;4、社保缴费信息。
申请就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应届生,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充: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
1.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二、租金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
1.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
1.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在本市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为招用人员购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
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本市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