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汽车维护、修理;二手车收购、销售;代理车辆年审;二手车经销、经纪。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5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经营二手轿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务等功能。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的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通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