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来在二手车市场上看中一辆桑塔纳2000,但晚上浏览汽车网站时,发现一条信息:本公司受委托,代法院出售二手车
。后面列出了很多车型的价格,并解释说因为是法院查扣的车辆,所以非常便宜。其中有王先生最喜爱的宝马3系,售价仅3.5万元,和他看中的桑塔纳价格相差无已。王先生心动了,马上拨打上面留的电话号码,对方告诉他要先付一万元保证金,到账后再去看实车交易。鬼迷心窃之下,他也没有多想,马上登陆网上银行转到对方账号上一万元,但第二天再打那个电话号码提示是空号,王先生顿时心凉了,马上去报警,但为时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