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完成招标。
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阆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川北一家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农用碳酸氢铵、复混肥、液体无水氨、石灰、石灰粉等产品的科技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化化工企业。地处阆中七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大道112号,占地面积100余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公司注册资金290万元,现有资产11000多万元。 /B/DIV DIVB其前身阆中市氮肥厂,设计年产合成氨1万吨,碳酸氢铵4万吨,创建于1988年,1990年7月建成投产;建成投产后,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1994年1月成立阆中化工总公司,租赁氮肥厂进行生产经营,企业再度陷入困境;1995年3月,徐伯贵同志受命于市政府,担任氮肥厂厂长,带领一班人通过科学决策、同心苦干,企业出现了一线生机,但因负债过重,企业举步维艰……/B/DIV DIVB与时俱进,只争朝夕。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需要,1998年6月,由徐伯贵等六位自然人筹集资金58万元设立了阆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租赁原氮肥厂进行生产经营,原阆中市氮肥厂于2000年破产后被阆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购。/B/DIV DIVB2004/BB年,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8万人民币扩大到290万人民币;2005年,由于部分股东自愿退股,因而股东结构和持股人数发生了改变,原六位股权持有人的股权进行了转让,现由徐伯贵等叁位自然人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