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汽车限号限制在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成都市限号规定:
一、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的7:30—20:00时,限行区域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尾号限行”规则
1、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两个号码为一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扩展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划设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客运车辆、校车和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成都机动车限行范围是中心城区及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道路,尾号限行时间为早六点至晚上十点。
按照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车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施尾号限行。意思是星期一限行尾号“1”和“6”,星期二限行尾号“2”和“7”,星期三限行尾号“3”和“8”,星期四限行尾号“4”和“9”,星期五限行尾号“5”和“0”。
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