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迁入(转入)天津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车龄)没有特别限制的,只要不是距车辆报废年限剩下一年或不足一年的车辆都可以。
自2015年9月1日起,进口车和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外省市车辆转入审核和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5年6月1日起,天津市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天津市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二手车还可以在天津买卖,但不可以从外省市转入。
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以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的其他车型(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不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外地人在天津买二手车需要出具身份证和在天津的居住证。
由双方当事人带着车一起,到车辆在天津登记车牌的那家车管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取得车辆档案和临时车牌之后,再由受让一方到落户地区车管所申请办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要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手续证件齐全,有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等手续证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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